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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林畫作的著作權爭議

  近日報載大林慈濟醫院的壁畫《佛陀問病圖》,長年以來雖署名為一位陳姓畫家,然實際上原作是李健儀先生,報導並指出是因為慈濟和李健儀先生於創作途中終止合作,約定李健儀先生將著作權讓與給醫院,並由醫院找來其他畫家臨摹原創完成,未來將會在該壁畫前標識李健儀先生的姓名,李健儀先生則表示這是對藝術家遲來的正義和尊重。不過李健儀先生的家屬相當不滿,認為雖然父親未提告,慈濟是否應該拆除該畫作,給社會一個典範等語,似乎質疑這其實有涉及著作權的法律爭議。

  就著作權法來說,會將著作人的權利分成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財產權可以讓與給他人,然人格權則一身專屬,無法讓與,只能約定不行使。慈濟當年與李健儀先生雖然有協議讓與未完成畫作的權利,推測可能是就財產權的部分,約定讓與給醫院,倘若該協議仍屬有效,則醫院就是該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原則上如何展示該畫作,並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然爭議點在著作人格權的部分,雖然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然目前著作權法實務上是承認可以約定不行使,若協議中有註明著作人不對他方行使著作人格權,則法院可能未必認為未標示著作人的姓名,有侵害姓名表示權。甚至,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允許出資人與受聘人約定著作人格權的歸屬,若協議中直接約定著作人為出資人,則受聘人嗣後就不能再去主張著作人格權了。

  慈濟與李健儀先生均未公開當初的協議全文內容,然雙方就前述壁畫似乎對未來將在壁畫旁邊標註李健儀先生為原作者的結果沒有太大爭執,或許就是一個圓滿的結果,至於要不要將該畫作拆除,不拆除會不會侵權,可以再探究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若如前所述,雙方協議中有提到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歸屬,則醫院可能就是該構圖、畫作的著作財產權人,後續使用展示原則上就沒有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除非要去主張協議無效,透過民事法院去撤銷該協議;但即使如此,醫院若身為出資人,依照出資聘任他人完成著作的原則,出資人仍享有對著作的使用權,即使協議被撤銷,公開陳列該畫作是否就會侵害著作財產權,仍屬未必,遑論著作權法對於公開陳列要構成侵權的前提,無論是第91-1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6款,都要有散布或意圖散布的意圖,醫院若沒有要將該壁畫讓與他人的意思,原則上也沒有前述兩個刑責規定的問題。

  著作權法屬於新興法律領域,自歐洲伯恩公約到美國內容產業大力援用,捍衛自己的產業利益,往往非屬該領域的法律專家,對於條文效果會難以理解,指責他人侵權、盜版或許很容易,就算講錯,只要沒有惡意,可能也受到言論自由的保護,但到了地檢署和法院被問到構成要件是否該當時,沒有著作權法的專業,可能就會吃大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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