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民進黨立委陳瑩日前於觀看知名天后張惠妹演唱會時,以臉書直播演唱會達20分鐘,引來不少網友指責,甚至還有人去問文化部長,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李遠部長雖然表示要尊重主辦單位,且執行事務時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然並未附合網友意見,馬上得出違法的結論,立委本人雖然向網友道歉,並表示自己確實是張惠妹的歌迷,然就直播演唱會到底是違反那些規定,恐怕許多人都不是很了解。
此類演唱會的觀眾在購票入場時,主辦單位往往都會禁止攝影,有的甚至更嚴格要求禁止拍照,主辦單位的前述規定應該視為雙方契約的一部分,一旦觀眾違反,主辦單位有權依照契約規定處理,甚至求償。例如當年英國倫敦奧運,主辦單位就曾禁止觀眾直播競賽畫面,以維護門票收入和轉播方的權利,避免有觀眾一人到場,直播給萬人觀看。倫敦奧運如此,一般演唱會自然也是如此。
在雙方的契約外,演唱會的演出也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歌曲音樂就詞、曲部分各自屬於獨立的音樂著作,受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保護,歌手演唱既有的作品,則屬於同法第7-1條第1項所稱的表演著作,若他人未經授權錄製其內容,可能會侵害音樂著作、表演著作的權利人受著作權法第22條保護之重製權,網路現場直播的部分可能侵害權利人著作權法第24條第1項的公開播送權、如果直播者使用的網站還會保存影片,任由他人事後觀看時,還會侵害第26-1條第1項的公開傳輸權,此部分除有民事責任外,更可能成立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的違法重製罪、同法第92條的違反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罪,不過依照同法第100條規定,若非屬著作的「全部原樣利用」、且權利人損失未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可能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非有合法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檢察機關不得起訴之。
然著作權法亦有所謂權利限制或合理使用的規定,如新聞媒體進行時事報導時,就可以合法使用報導過程中所接觸的著作,一旦適用該規定,即使權利人未授權,也不一定當然就違法,而中央或地方機關為了立法或行政所需,也可以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為內部參考資料,著作權法第65條更規定,若成立合理使用,可以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只是要判斷下列四個因素:「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陳瑩委員直播演唱會的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主辦單位事後是否要透過司法途徑追究,前述規定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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