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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字第1131127號函】行銷使用原廠商品照片的著作權侵權議題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日期:113-11-27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31127



令函要旨:

本案有關著作權之部分,說明如下:


一、按商品照片、圖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之創意高度),即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依來信所述,您因經營代購日本品牌商品,而於網路上張貼該品牌日本網站之商品圖片一節,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財產權侵害,而須負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因此,來信所詢現有自述為該日本品牌在台灣之獨家代理商,主張您侵害本案商品圖片之著作財產權而要求賠償、和解及道歉等情,涉及該代理商是否為有權就該等圖片主張權利之圖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專屬授權人,由於取得商品之獨家代理權未必表示已取得商品圖片之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建議您逕向代理商或商品圖片之日本品牌網站釐清該代理商是否已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而得以代理商名義為前述主張。


三、至所詢品牌代理商索取高額賠償/和解金額及要求刊登道歉啟事等,在個案進入司法程序前,得由雙方協商解決爭議,如協商不成,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調解辦法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請參本局局網「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當事人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您可就個案案情再洽詢法律專業人士(如:律師)意見,至於該代理商之通知信函是否為詐騙行為,建議您洽詢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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